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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建立香港環境保護協會會員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證本協會正常運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協會接受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台灣及各地的會員申請;凡愛護自然環境,支持環境保護,認同香港環境保護協會宗旨,願爲本協會貢獻力量,並符合本協會《入會須知》有關規定的個人、機構及院校社團,經申請獲得本協會批準後,可成爲香港環境保護協會會員。
第二章 入會手續
第三條 個人會員由申請人網上提交入會申請;團體會員由單位負責人網上提交入會申請。
第四條 由本協會辦事機構根據會章提出審核初步意見,再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五條 由理事會授權發給會員編號和批準會員資格。
第三章 退會手續
第六條 會員有自由退會的權利,提出退會者,應正式向本協會提出退會意願,經備案即予註銷;凡背離香港環境保護協會章程和宗旨,行爲有損本協會聲譽或違反地方法紀者,由理事會議討論決定撤銷其資格,違反法律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章 個人會員
第七條 個人會員的申請登記資料及其他各項資料內容必須屬實。
第八條 個人會員應當按照規定以獲核準之志願服務代替交納會費。 第九條 個人會員享有本協會《入會須知》中所規定的權利,且須履行規定之義務。
第五章 團體會員
第十條 團體會員的申請登記資料及其他各項資料內容必須屬實。
第十一條 團體會員應當按照規定以獲核準之志願服務代替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團體會員享有本協會《入會須知》中所規定的權利,且須履行規定之義務。
第六章 財務管理
第十三條 香港環境保護協會會員會費交納方法,由每屆理事會具體規定。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費期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五條 香港環境保護協會接受社會機構、團體及個人以資金、服務、設備、資料或者其他形式給予的贊助和捐贈,並將根據捐助情況以適當形式致謝。
第十六條 香港環境保護協會會員在本協會內的服務屬志願性質,不予報酬,根據情況,可提供實報實消或餐旅補貼。
第十七條 本協會的全部收入限於本會的日常開支和活動項目支出,並按年度核查。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會員有以下行爲,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 違反本協會各制度或者觸犯法律; (二) 損害本協會名譽,造成影響; (三) 破壞本協會秩序,致使協會工作無法順利開展、進行及完成; (四) 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會員大會同意,泄漏或者不適當使用本協會資料。 第十九條 本協會每年評選優秀會員,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給予一定獎勵。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協會各項制度及內容的最終解釋權及修改權歸香港環境保護協會所擁有,如有修改,恕不另行通知;如有任何異議,均以協會英文版本爲準。 |